做完ODI备案后报送业务的要求
履行报告义务并做好统计数据报送:
企业应当指定专人向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情况和境外投资合作业务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报送材料将成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项目变更、增资、备案的参考依据。
报送要求如下:
(一)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内容及要求:
1境外企业合规建设情况: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
2境外企业遇到投资障碍情况:每半年后10个自然日内;
3境外企业经营情况(中方投资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且中方实际控制的境外企业报送):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
4产业链情况(制造业的境外企业):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
5境外经贸合作区半年报:每半年后30个自然日内。
(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内容及要求:
统计对象:在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通过直接投资设立、参股、兼并、收购的方式拥有或控制其10%或以上股权、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境外企业,并已开展对外投资业务的境内投资者。
1)月报:月后10日内,凡涉及必报送。
2)年报:年后6月20日前,凡涉及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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