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康商标复审申请注意
复审申请主体应与被驳回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保持一致.复审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复审部门为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当初审查商标的商标局。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的法定期限为15日,自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以当地邮局收到信函的邮戳日为准,若邮戳不清或者无邮戳的,将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15天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若期限的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个工作日。如超过复审期限后提交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当地邮局发出信函的邮戳日为准,若邮戳不清或者无邮戳的,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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