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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11-12 09:40:53 浏览次数: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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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市区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二)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办法。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金华市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如下:
1.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比例)实行费率浮动,支缴比例为120%以下(不含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支缴比例为150%以上(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2.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比例实行费率上下浮动,支缴比例为不到50%(不含50%)的按基准费率的50%征收;支缴比例为50%(含50%)以上不到80%(不含80%)的按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缴比例为80%(含80%)以上不到120%(不含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为120%(含120%)以上不到150%(不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支缴比例为150%以上(含150%)的按基准费率的150%征收。
3.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保后初次缴费费率,按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4.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第二年的费率可按上述规定确定后再下浮一个档次,已按低档次缴费的不再下浮:获得金华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的;通过国家三级以上(含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的(不包括复评)。
5.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自然年度浮动。2015年10月至2015年12月金华市区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按相对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后再按上述办法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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