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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儿童帆布床和折叠床CE认证安全要求BS EN 716

更新时间:2021-11-15 16:07:30 浏览次数:76次
区域: 金华 > 义乌
1.标准适用范围

该标准规定了内部长度大于900mm但不超过1400mm的家用童床的安全要求。该安全要求适用于完全组装完毕待用的童床。可以转换成其它产品的童床(如:可变产品、游戏床)转换后应该符合相关欧洲标准。该标准不适用于提篮、婴儿床和摇篮——这些都有独立的欧洲标准。

2.安全要求

• 除了标准中1.2.2中规定的要求,测试前后都应遵守 EN 716-2 的要求。

• 材料和表面。生产商/进口商/零售商必须提供所有可触及零部件符合 EN 71-3 相关要求的证明。

• 纺织品、涂层纺织品和塑料覆盖件的燃烧性能。根据 EN 71-2:2006 中5.4测试时,纺织品、涂层纺织品和塑料覆盖件火焰传播速度不得超过30mm/s. 根据EN 1103 测试时,不得出现闪烁效应。

• 边沿和突出零件。正常使用可触及的边沿和突出零件应该倒角,不得有毛边和利边。

• 自攻螺钉。不得使用自攻螺钉紧固运输或储藏需拆卸童床时移除或松动的任何部件。自攻螺钉包括木螺钉、刨花板螺钉及类似螺钉。

• 标签和贴纸。粘贴的标签和贴纸不得用在床侧面和端面的内表面。

• 小零件。根据 EN 716-2:2008 测试时,可接触并可拉脱的零部件不得完全装入小零件测试圆筒。

• 脚轮和轮子。除了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设计,否则不得安装脚轮/轮子:i)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脚轮/轮子和至少有其它另外两个支撑点;或ii)至少有四个脚轮/轮子,其中至少有两个可以锁定。

• 床内侧孔、间隙和开口。除了指定的孔、间隙和开口,其它可接触孔、间隙和开口根据 EN 716-2:2008的5.3.1进行测试时必须小于7mm、12-25mm或 45-65mm. 装配后的孔:不得存在直径在 7-12mm可触及的孔,除非其深度小于10mm。

(I8O2--4O36--5O8)

• 床基与侧面、端面之间的距离。根据 EN 716-2:2008的5.3.1进行测试时,不得允许25mm的圆锥体通过床基和侧面及床基和端面。

• 帐纱侧面和端面的开口。若侧面和端面是用帐纱制作,则不得允许7mm的圆锥体通过帐纱孔,如EN 716-2:2008 的5.3.1所示。

• 床基板条间距离。当按照 EN 716-2:2008的条款5.3.1测试时,床基的两相邻板条之间不得穿过60mm的圆锥体。

• 床基帐纱开口。当按照 EN 716-2:2008的5.3.1测试时,网眼帐纱制作的床基不得通过85mm的圆锥体。

• 窗外侧的头部挤夹。以下要求不适用于有帐纱或布套侧面/端面、具有刚性腿部或支撑系统且开口低部分离地面至少200mm的床。根据EN 716-2:2008 的5.3.2进行测试时,床外部允许小的头部塞规通过的完全封合的开口必须也允许大的头部塞规完全通过开口。根据 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允许通过大的头部塞规的完全封合的开口必须符合部分封合开口、V形和不规则形状开口的要求。部分封合开口、V形和不规则形状开口的结构须符合:i) 根据 EN 716-2:2008的5.3.2进行测试时模板B端不得塞入开口;或ii)根据EN 716-2:2008 的5.3.2进行测试时,模板A端尖部不得接触开口底部。

• 剪切和挤夹点。装配和折叠时的剪切和挤夹:如果不适用于4.3.4.2或4.3.4.3,则只有在展开和折叠时产生的剪切和挤夹点才可以接受。处于驱动机制影响下的剪切和挤夹点如果采用了动力驱动或装有弹簧的机构,做相对运动的可触及部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8mm或者小于5mm。使用过程中的剪切和挤夹:据EN 716-2:2008的5.8.1测试中后一次负载过程中不得出现接近小于18mm(除非总是小于5mm)的可触及剪切和挤夹点。

• 尖利突出点。根据 EN 716-2:2008的 5.9 进行测试时,测试重物不得由床内侧任何可触及零件支撑。床基以上1400mm的侧面和端面部件被认为是不可触及的。

• 锁定系统。折叠床的锁定系统:向内折叠的折叠床必须至少装有符合1.2.3.6.2 要求的两个锁定系统。为了防止折叠床意外折叠,折叠床必须装有符合1.2.3.6.2要求的锁定系统。根据EN 716-2:2008 的5.11进行测试时,床不得折叠且锁定系统功能必须完好。

• 所有锁定系统。除了车轮上的锁定,所有锁定系统必须:i)当按照EN 716-2:2008的5.11 测试时,用于操作的残余力至少具有 50N(相关切线方向);或ii)至少需要两个操作方法不同的连续动作,第二个动作依赖于个动作的执行并保持;或iii)至少需要两个操作方法不同的独立同时进行的动作;或iv)具有两个相距至少850mm的操作装置,并且需要同时操作;或v)要求提起床基才能折叠。

如果床基上儿童的重量有助于锁定,则这也可以接受为一种操作装置。根据 EN 716-2:2008 的5.11 测试时,测试前后锁定系统必须保持功能完好。

• 床基。床基和床基固定:不得允许床内儿童可以提起床垫或床基。可调节床基:如果床基可以调节,从床基高档调到床基低档要求使用工具或操作锁定系统。床基强度:根据 EN 716-2:2008的5.6测试时,床基不得有部件损坏,床基也不得移除且功能不受影响。

• 床侧面和端面。可移动侧面:可移动侧面须具有符合1.2.3.6.2 要求的锁定系统。可移动侧面闭合时,锁定系统必须自动锁定。床侧面和端面顶部与立足点的距离:根据 EN 716-2:2008的5.8.1负重测试时,床基/床垫上面与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的距离必须至少600mm。根据EN 716-2:2008 的5.2.3测试时,所有立足点上面与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距离至少600mm。将床基和床端面、床侧面调至高档位,从端面、侧面低点测量时,床基上边与床端面侧面上边缘的距离须至少300mm。

• 端面侧面部件的强度。当按照 EN 716-2:2008的条款5.7.1、5.7.2 和 5.7.3测试时,板条或侧面和端面以及拐角不得破裂或分离。童床功能不得受损。当按照 EN 716-2:2008的条款5.7.4测试时,网眼帐纱和其它柔性材料——如织物、塑料不得断裂,童床功能不得受损。

• 车架和紧固件强度:当按照 EN 716-2:2008的5.8.1和5.8.2测试时,不得出现破裂。童床功能不得受到削弱。备注:EN 716-2:2008的5.8.2不适用于折叠床。

• 床框边。根据 EN 716-2:2008的5.5测试时,床框不得有填充物移除。

• 稳定性。当按照EN 716-2:2008的5.10 测试时,童床不得翻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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